驻马店市律师协会章程 添加时间:2022-03-30 09:50:24 行业规章 阅读:2688 来源:admin 驻马店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9年7月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驻马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驻马店市民政局依法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 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加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驻马店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河南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驻马店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驻马店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和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组织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负责会员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十五)设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七)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凡经驻马店市司法局申报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在上述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的律师,均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办理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生效惩戒决定;
(八)接受所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个人会员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所在地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和代收会费;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生效惩戒决定;
(十一)对律师实习人员进行管理;
(十二)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调离本市律师执业机构的;
(二)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经驻马店市司法局申报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已被注销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四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行业规则;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监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连续执业三年以上,诚信执业,务实贯彻核心价值观,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决定名誉会长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增补或更换理事;
(八)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九)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工作报告;
(十)制定重要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职业行为规范;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始得召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本会业务规则、工作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会机构设置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七章 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若干名誉会长。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参加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应执业八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行业奉献精神,在业内声誉良好,热心律师事业。
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工作和业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本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各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五)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设总监事一人,副总监事一至二人,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超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总监事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副总监事协助总监事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经出席会议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总监事召集并主持,总监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监事指定的副总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三条 监事每年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总监事可以提请监事会决定停止该监事执行职务。
第九章 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员;
(六)非理事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七)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十章 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需要,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八条 业务委员会是本会的律师业务研究和指导机构,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拟订律师业务规范,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发展。
业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一章 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惩戒。奖励和惩戒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和本会的具体实施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它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应当受到处分的其它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本会的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本会应建议其所属的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会员的申辩。在作出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和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本会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 会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四十四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应当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并以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五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对于调处结果,会员应当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会员奖励和惩戒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 经 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检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三)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活动;
(四)律师宣传工作;
(五)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信息服务;
(七)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八)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九)社会公益事业;
(十)本会办公;
(十一)向河南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其它直接用于协会和会员的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从事财务管理活动,实行会费的预、决算制度,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的规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修改章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报驻马店市司法局、驻马店市民政局和河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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