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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买房卖房跳单?什么是最好的证据?中介为何会败诉?
驻马店律师曹晓东
添加时间:2022-11-09 09:45:42 律师文苑 阅读:2454 来源:admin

 

最好的证据:卖房独家代理合同

大家都知道,《民法典》使跳单首次被写进法律之中。

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机会、服务,绕开中介。

即使成功绕开,也要给中介付报酬。

问题在于,买房人可以找很多中介看房,卖房人可以找多家中介卖房。

中介怎么就能证明委托人是跳单,而不是择优?

几十个案例读下来,我发现,最简单的一个办法就是,看有没有签《卖房独家代理合同》。

所有不支持中介费的判决书,基本都要论述“案涉房屋并非独家代理”“双方之间没有签订独家代理合同”。

而认定跳单的判决书,如果有《卖房独家代理合同》,因为中介提供了独家房源信息,结合具体证据,会判决跳单人支付报酬。

中介为何会败诉?

下面,我们进入具体的情形,看法院为何不认定有跳单行为,

中介公司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弥补缺点、不足。

一、买房人有权选择销售房屋价格更低的中介

上诉人徐丽丽、张成兰因与被上诉人顾立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

法院认为:一,中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独家销售代理资格;

,买房人有权选择他认为的服务好、房屋销售价格更低的中介;

三,买房人支付给后一家中介的居间费用比约定给第一家中介的费用高,说明买房人不是为了逃避中介费用。

(详见《(2015)通中民终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

二、买房人有权选择中介费更低的中介

这个案件特别值得关注:

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威楠、原审第三人赵勇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

买房人刘威楠在与链家公司、卖房人赵勇超解约后,另行与赵勇超通过我爱我家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链家公司收取的居间代理费为185850元,而我爱我家公司仅收取88500元,中介费差了将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衡量买房人刘威楠是否构成“恶意跳单”,应该看他是否利用了链家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而私下与出卖人签约购房,

如果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同一房源的信息,继而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其他中介公司,则不应认定为“恶意跳单”。

(详见《(2021)京03民终13811号民事判决书》)

想来想去,好像只有证明独家房源的独家代理协议,才能解决这一难题。

三、中介没有证据证明撮合了买卖双方交易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即便是独家委托卖房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

下面的案例中,卖房人通知解除《房屋转让独家代理协议》,说房子不卖了,

一个月后,卖房人自行和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认为,这个买房人是自己撮合的,并曾和自己签过《看房协议书》。

法院则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买房人是中介介绍给卖房人的客户,没有证据证明中介曾带这个买房人看房。

(详见《(2019)桂民申3643号民事裁定书》)

总结

中介公司想要劳有所得、获得报酬,

最好能签下《独家卖房代理合同》,独家房源是最好的防跳单证据;

要尽力帮买房人打下来价格,价高别人当然觉得你没用;

促成交易后,如果客户要求解除合同,可以拒绝,或收取一定费用;

要保存好带客户看房、撮合交易、提供服务的证据,以免被法院认定成没有提供实际服务。

证据,不会嫌多,只会嫌不足。